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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单位地质勘查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中国矿业联合会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01日 09: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地勘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矿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矿联)会员单位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3年以上(含3年)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地勘会员单位)。

第三条为组织开展此项工作,中国矿联成立“地勘行业诚信自律专家委员会”并建立专家库。

第四条地勘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建设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填报、公示和发布。

信用信息是指地勘会员单位基本信息和在从事地质勘查及相关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地勘会员单位信用情况的信息。

第五条中国矿联在中国矿业网设立“地勘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自愿填报,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诺并负责。

第六条中国矿联将依据地勘会员单位信用信息情况,开展红名单的认定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填报

第七条信用信息填报方式

首次申报红名单的地勘会员单位,需在中国矿业网“地勘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注册后登录,在线填报“地勘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申请表”(附表1)。

第八条信用信息填报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注册地址、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单位成立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主营业务。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调查、工程地质调查、环境地质调查、城市地质勘查、旅游地质勘查、农业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钻(坑)探、地质实(试)验测试及其他。

(三)员工队伍建设情况。包括职工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总数、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聘用专家人数。

(四)主要设备。包括地质勘查设备的类别、型号、数量。

(五)地质勘查工作业绩。包括独立承担或合作完成主营业务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勘查成果、合同履约情况、获奖情况(含专利)。

(六)绿色勘查标准实施情况。《绿色勘查指南》(T/CMAS0001-2018)、相关地方标准或企业(单位)标准中规定的对勘查设计及勘查施工的有关要求和约束性指标践行情况,已经建立绿色勘查企业(单位)标准的要公布企业(单位)标准。

(七)制度建设情况。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八)良好行为记录。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等。

第九条  地勘会员单位填报的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用信息,不接受填报,但须在相应表栏中注明。

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十条中国矿联通过“自然资源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交叉比对,未被列入异常名单和黑名单的地勘会员单位进入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中国矿联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季度申报红名单的地勘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在中国矿业网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期间,任何公民、单位、社会团体等有权对地勘会员单位存在的失信行为向中国矿联实名举报。

第十三条举报举证内容包括(附表2):

(一)被举报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单位地址等。

(二)具体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业绩信息不真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标准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资料、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

(四)举报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对被实名举报举证的地勘会员单位,由中国矿联通知其自查自证,自查自证期限为30个工作日,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自查自证材料的,视为接受被举报举证事实。

第十五条中国矿联自收到自查取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矿业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无异议后,作为地勘会员单位信用认定的依据。

第四章  红名单认定与发布

第十六条认定依据主要由地勘会员单位自主填报的信用信息、社会监督并经核实的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信息、以及中国矿联在服务会员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等组成。

第十七条地勘会员单位自主填报的信用信息经交叉比对、公示、举报举证、自查自证等环节后,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列入红名单:

(一)未被“自然资源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单的;

(二)在勘查活动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等行为发生的;

(三)在勘查活动中,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发生的;

(四)所填报的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示无异议的。

第十八条地勘会员单位自主填报的信用信息经交叉比对、公示、举报举证、自查自证等环节后,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被“自然资源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异常名单的;

(二)未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填报单位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和提交成果的;

(四)未按规范标准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导致勘查质量较差或生态环境破坏的;

(五)存在违法勘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存在恶意举报行为的(含地勘非会员单位及其他);

(七)举报举证和自查自证后仍存在异议的。

第十九条红名单认定后,将在中国矿业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红名单管理

第二十条红名单地勘会员单位,应于每年331日前登录中国矿业网,在线填报“地勘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年度自检表”(附表3)。

第二十一条红名单地勘会员单位随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举证内容和受理程序按照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举报事项再次举报的,除有新证据外,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红名单地勘会员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检表,或出现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被移出红名单,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因填报信息不完整,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首次申报地勘会员单位,需按照填报要求对信用信息补充完整后,从重点关注名单中移出,进入公示和认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因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年度自检信用信息,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红名单地勘会员单位,需按照填报要求提交年度自检表后,从重点关注名单中移出。移出后可直接进入红名单(移出流程见附图1和附表4)。

第二十五条因提供虚假填报信息、存在未按合同履约、未按规范标准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等失信行为,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地勘会员单位,需根据列入的原因,经信用修复、书面申请、信用承诺、无异议后,从重点关注名单中移出。移出后可直接进入红名单。

第二十六条因被“自然资源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异常名单,而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地勘会员单位,需从相应平台的异常名单或黑名单中移出后,经书面申请、中国矿联核查确认后,从重点关注名单中移出。移出后依据本办法自愿重新填报。

第二十七条因存在恶意举报行为,而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地勘会员单位、地勘非会员单位及其他),三年内如无恶意举报行为再次发生,可从重点关注名单中移出。

第二十八条因举报举证和自查自证后仍有异议,而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地勘会员单位,需在异议达成一致后,依据信用信息事实做出是否移出重点关注名单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于存在违法勘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地勘会员单位,中国矿联将及时提交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地勘会员单位的信用信息情况及信用修复行为将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第七章  激励与惩戒

第三十一条为落实国家有关“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奖惩机制,中国矿联定期将红名单信用信息、重点关注名单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形成《地勘会员单位信用信息情况报告》(半年报和年报),提交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参考使用。

第三十二条被列入红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地勘会员单位,中国矿联将根据《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实行如下激励与惩戒:

(一)该信用信息体系建立之后,申请会员级别上调的地勘会员单位(含分支机构)必须是红名单单位。

(二)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会员降级或除名。

(三)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单位,在移出之前不得参加中国矿联组织的各类竞赛等有关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中国矿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矿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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